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伍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伍开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蒋红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伍松涛、伍建华、刘付平、伍开云与被执行人蒋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5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湘0503执27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蒋红波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 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蒋红波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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