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教育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清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洪涛,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