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486009-8,住所地:登封市阳城路中凯龙城北侧。

法定代表人:崔国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二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162679-8,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郑州豫昌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267556-8,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嵩阳同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73070-1,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

法定代表人:白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时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李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担保人:薛变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担保人:时红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担保人:登封市金元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86002395J,住所地:登封市宣化镇蔡沟村。

法定代表人:薛变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二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豫昌商贸有限公司、嵩阳同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时洪亮、李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经双方协商确认,被执行人时洪亮于协议签订一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担保人薛变丽、时红喜自愿用持有的登封市金元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二、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三、本协议内容双方无异议,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五、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85执2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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