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饰饰如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东侧四层A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3256361K。 法定代表人:范明,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惠明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饰饰如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胡惠明于2021年7月2日签收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惠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郭昭容 审 判 员 易惠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王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