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6301773D。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黄运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郁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郎溪县荣辉铝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新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0130353X。 法定代表人:郁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郁长军、郎溪县荣辉铝材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821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宗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