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
被告:某开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族村老虎湾沟。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诉被告某开发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9月17日本院向原告安某送达传票,9月22日原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安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安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