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某,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唐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迟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迟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