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现住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慧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肖慧萍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