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鲍家庄村村南正无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英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韩坤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裴士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裴新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坤坤与被告裴士茫、裴新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坤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坤坤撤回对被告裴士茫、裴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坤坤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华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腾飞 书 记 员 郭红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