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该公司员工。
被告:付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750元,利息32.79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218.75元(暂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01月12日),以上合计5001.54元。违约金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深圳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金公司”)与被告在2019年03月14日签订了《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付乐生贷款:3800.00元,贷款期限为发放贷款后21天,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时,应按未还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乐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乐视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了贷款,款项到期后,被告付乐生于:2019年04月11日还过欠款:50元。后经乐视公司多次催要,但被告付乐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剩余应还5001.54元。2019年05月14日,乐视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阿拉金公司并短信通知了被告。因此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付乐生已于2019年2月28日迁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迁往山东省昌乐县,且已满一年以上,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