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冬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刘跃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冬妹与被执行人刘跃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229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刘跃庭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叶冬妹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情况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刘跃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刘跃庭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刘跃庭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财产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F×××××号小汽车,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期限2年,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刘跃庭住房公积金情况,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刘跃庭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电话与被执行人刘跃庭居住地居委会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对刘跃庭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跃庭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穷尽了财产查找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刘跃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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