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昂旺邓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西藏昌都市芒康县嘎托镇嘎托村人。
被申请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四暂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昂旺邓珠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昂旺邓珠称,2016年6月份被申请人黄某从申请人昂旺邓珠处借款93000.00元(大写:玖万叁仟元整),一直向被申请人黄某催要,经芒康县4号警务站调解。直至2016年8月20日被申请人黄某才向申请人昂旺邓珠出具了2016年8月20日前付款53000.00元、同年9月15日前付清余款40000.00元欠条共两张。向被申请人追索借款时其一直拖延,至今未付一分钱。要求被申请人黄某履行付款义务,给付拖欠申请人昂旺邓珠的借款93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黄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昂旺邓珠93000.00元。
申请费708.33元,由被申请人黄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