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候发诉被告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候发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候发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婉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