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良县小百户镇创丰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2MA6P2EXMX6。
经营者:沈鹏,地址陆良县。
被告:谢玉才,男,汉族,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良县小百户镇创丰农资店与被告谢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以“被告谢玉才已全部支付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良县小百户镇创丰农资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陆良县小百户镇创丰农资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