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礼,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胡代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张国礼申请执行胡代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礼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代奎支付租赁费16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胡代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胡代奎在贵阳银行有存款5125.67元,在农业银行1063.85元,但这两个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在农村信用社有存款138.51元,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到被执行人胡代奎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胡代奎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胡代奎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胡代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正安县鲜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未支付,本案已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该工程款。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