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连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陈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连帅与被申请人陈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82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82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