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熊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
被执行人:熊金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共青城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共青城市,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胡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现在服刑。
审理经过
在执行本院移送的熊金金、胡永清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赣0481执14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熊金金财产(熊兴滚名下)华荣置业在共青共安大道西侧100亩土地80%股权,案外人熊玉平以部分投资款及相应利润应属于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熊玉平称,被查封的熊金金财产(熊兴滚名下)华荣置业在共青共安大道西侧100亩土地80%股权中,熊玉平在胡永清名下入股了105万元,有收条和银行转账回单为证,属于为异议人个人财产,不应列入被执行财产范围。熊金金、胡永清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并不全是个人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收缴或没收,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熊金金(熊兴滚名下)华荣置业在共青共安大道西侧100亩土地80%股权中105万元的投资款及相应利润应属于为异议人个人财产,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7年熊金金等人以共青城华荣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购买共青城共安大道西侧100亩土地使用权,其中熊金金占80%股份,熊玉平以胡永清名义投资入股。2017年7月19日,熊玉平向胡永清转账105万元,胡永清当天出具收条,并注明“此款项投资在华荣置业有限公司胡永清名下”、“投资按股分红、共同承担风险”。2020年8月,本院对熊金金、胡永清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案以(2020)赣048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并判处没收熊金金、胡永清在案的赃物,其中华荣置业在共青城共安大道西侧100亩土地80%股权被没收。判决生效后,本院移送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赣0481执14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包括涉案土地股权在内的熊金金、胡永清等人的不动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系熊金金等人以共青城华荣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购买的,其中80%为熊金金、胡永清的出资,本院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查封合法。熊玉平以胡永清名义出资的105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有收条凭证和银行回单等证据证实,但其占有份额较小,涉案土地又无法分割,不能阻却本院对该土地的处置,可在涉案土地经过拍卖、变卖后参与变价款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异议人(案外人)熊玉平异议成立。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