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塔贵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 负责人:杜英。
审理经过
原告龚军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塔贵阳、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军祥以需提交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军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龚军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