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84963807Q。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华府天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兰胜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