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顺国,男,1963年9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香城村。 被执行人:郝小永,男,1974年9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里辉村。 被执行人:刘国利,男,1978年12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坚固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顺国与郝小永、刘国利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天对被执行人郝小永、刘国利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郝小永有少量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但不足以偿还全部案款,后我院对其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进行线下查询,在我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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