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德隆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彬,奈曼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奈曼旗大镇德隆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德隆地村。
法定代表人:张彪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华(村委会计生主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第三人:贺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米娅,内蒙古大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柱与被告奈曼旗大镇德隆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贺景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贺景
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贺景峰提出反诉要求本诉原、被告给付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09998元,第三人贺景峰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贺景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第三人贺景峰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第三人贺景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