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智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伟,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国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梁志东,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智勇与被告吴国贤、梁志东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国贤立即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2.被告吴国贤支付从2016年4月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到2016年11月利息为98000元);3.被告梁志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0日,被告吴国贤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为4%,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被告梁志东为被告吴国贤作担保。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到被告吴国贤指定账户。被告吴国贤借款后,每月基本依时支付利息,并偿还了30万本金,利息一直支付至2016年4月,之后再没有还本付息。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起诉。补充:之前被告吴国贤支付的利息是按月2.5%计算,并非约定的4%。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为此,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所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债权纠纷,因被告梁志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是涉港公民之间债权纠纷。因各方当事人并未约定管辖法院,而本院属于在本辖区内对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约定,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的准据法。由于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中国,故我国内地的法律与本案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原告与被告吴国贤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借款但被告吴国贤并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吴国贤返还尚欠本金7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担保人被告梁志东,在借据中对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国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智勇返还借款7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6年4月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款日止);
二、被告梁志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80元、财产保全费4510元,两项合共1629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梁智勇、被告吴国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梁志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