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秀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柴耀彬,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秀文与柴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秀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秀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