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秀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柴耀彬,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秀文与柴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秀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秀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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