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冬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万培国(曾用名万松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执行人:周雍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执行人:刘翠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址同上,系周雍朋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冬星与被执行人万培国、周雍朋、刘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人民币31000元。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5)都执字第57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曹冬星尚未实现的债权25690元,应由被执行人万培国、周雍朋、刘翠春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龙广 审判员 曹东升 审判员 王全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