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远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杜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远谦与被执行人杜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程远谦与杜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杜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远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齐宏伟 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 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