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春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被告王俊舒,女,****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春雨与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汪春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汪春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