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btn_margin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瑜,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星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第十二师一〇四团苜蓿沟北路*号北鼎银座A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上海凡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恒瑜、陈冠宇因与被上诉人孙玉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恒瑜、陈冠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恒瑜、陈冠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1元,减半收取1320.5元,由上诉人张恒瑜、陈冠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王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