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通辽市,现住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彤,黑龙江彤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月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林与被告郭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月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永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月霞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郭月霞在经营广告公司期间,多次向陈永林借款,总额约为30000元。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进行借款统计,郭月霞为陈永林出具欠据,写明欠陈永林20000元,约定2016年底还,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2018年3月27日,郭月霞通过微信还款3000元,尚欠17000元未还。为此,陈永林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郭月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月霞数次向原告陈永林借款。2016年9月22日,经对账,郭月霞欠陈永林20000元,为陈永林出具欠据一份,定于2016年底还。后,郭月霞于2018年3月27日还款3000元,剩余17000元未偿还。陈永林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月霞向原告陈永林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拖延不付是无理的。被告郭月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陈永林要求被告郭月霞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月霞偿还原告陈永林借款本金1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郭月霞负担113元,由陈永林负担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修泽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