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杰,上海沪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8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89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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