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永祥弘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甲号2106。
法定代表人路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岛湾路*号。
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87××××××××。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阳永祥弘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0)辽0106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的保时捷牌小型轿车。经电子摇号由辽宁邦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182000元,本院对该车辆降价20%,即145600元发起第一次拍卖。由买受人刘某某以197600元竞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的保时捷牌小型轿车更名过户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2101141984××××××××)单独所有。
二、由刘某某自行提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