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锦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54BAJX6。
住所地:西华县汉唐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春霞。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西华县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德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803081312。
住所地:扶沟县扶太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锦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南锦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德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锦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锦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德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河南锦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