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陈秀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灿与被告陈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国灿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吴国灿负担。原告吴国灿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卢玲好 人民陪审员  曾传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罗雪峰 书 记 员  余秀娟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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