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杜学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孟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华林与被告杜学奎、孟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华林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学奎、孟彩霞名下财产在价值11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华林以自己名下位于海兴县城世纪小区1-1-202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学奎、孟彩霞名下财产(包括车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存款等),保全金额共计110000元,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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