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2层。 法定代表人:甄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彦,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7层4802-B2。 法定代表人:严斌年。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汇智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原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判人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陆友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