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克敏,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210502194712281814,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本钢二建退休职工,现住本溪市溪湖区竖井办事处宝藏街*栋*单元*层*号。
被告:王某林,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210503195801091810,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竖井宝藏街*-*-*-*。
被告:陈淑坤,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210503195608252424,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本溪市劳服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栋。
审理经过
原告史克敏与被王某林、陈淑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史克敏与案外人本溪市平山区宝居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宝居房地产将坐落于溪湖区竖井办事处宝藏街的一处面积为41.195平方米的单室楼房以28000元价格卖与乙方史克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溪市平山区宝居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应向本溪市平山区宝居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处主张权利,故起诉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克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应退返给原告史克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