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现服刑于文山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张浩犯贪污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云26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浩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6日向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本院向张浩发出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浩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6月28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张浩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人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浩有银行存款12088.84元,已进行强制扣划,上缴国库;有一辆车牌号为云H×××××的奇瑞牌车辆,经查询,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未发现张浩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经济来源,现服刑于文山监狱,张浩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冻结了张浩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将张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张浩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张浩有履行能力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智 审判员  李诗文 审判员  李跃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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