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羽娟,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共和县。        

被告:迟国山,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运输户,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羽娟与被告迟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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