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剑与被执行人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剑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邓剑送达受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付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24日分别发起了三次总对总财产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进行了冻结;并进行了线下财产调查,在车辆、住房公积金、房屋、工商、证券及金融类理财保险产品中均未发现其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社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方反映不清楚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无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65321元,尚有债权16532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账户无可处置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邓剑发现被执行人付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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