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蕾,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天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天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蕾,被告朱天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管理费4000元,并解除车辆挂靠合同,将豫P×××××/豫P×××××车辆过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管理费5000元,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及违约金30000元,共计3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7日,被告车辆豫P×××××、挂豫25×××××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车辆挂靠经营期限为2018年12月7日至2028年12月6日止,挂靠期间管理费每年2000元,每年交一次,先交后行,营运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均有其个人承担,并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合同签订后,甲方为其办理完相关手续,被告车辆正常运营,但被告不服从管理,不按时交纳管理费、购买车辆保险,被告车辆高速违章次数较多,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处理车辆违章,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朱天中向本院提出的答辩意见:这个违约金,因为合同不是我签的,我不在原告的管辖之内,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即使这样说,我不认识原告老板,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订的,我肯定不会支付该笔费用。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提交的合法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所有的豫P×××××/豫P×××××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挂靠期限为2018年12月7日至2028年12月6日;被告每年向原告缴纳管理费2000元;车辆在挂靠期间,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安全事故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均有被告个人承担;被告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原告安全制度学习,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检;被告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原告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其费用由被告承担;车辆挂靠期间,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将车辆改造、改型、转让和拍卖,否则原告有权收回车辆牌及相关证件。原告公司违约责任:原告擅自提前终止此合同视为违约,在被告交回原告提供的牌证后,原告赔偿被告一个月的挂靠管理费、退还被告牌证押金;被告违约责任:1、不按时交清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告应缴款;2、挂靠期间私自转让车辆、牌证;3、擅自提前终止此合同;4、在保险到期前1-2个月没有提前在原告处购买保险的、未按时要求购买商业险300万元的(蓝牌200万);5、不按时审车或经甲方允许私自刻章侵犯原告权益审验车辆的;6、有违章,在违章发布20天内未处理的;7、本合同未到期将挂靠车辆转走的(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转让过户的);8、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按时审验营运证的,不按要求做车辆登记凭证的。以上8中违约情形,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原告有权追回被告所欠管理费,终止双方挂靠关系,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时缴纳车辆管理费,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酿成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将此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经营,车辆管理费交纳至2018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强制险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车辆管理费,且未经原告同意,将车辆私自转让,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及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挂靠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其实际损失情况计算,虽然双方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是明显过高,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予以调整其违约金为未支付管理费的30%即1500元。关于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落款处朱天中的签名不是系本人所签,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解除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天中关于豫P×××××/豫P×××××车辆车辆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是《车辆挂靠合同》;

二、被告朱天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将豫P×××××/豫P×××××车辆从原告处过户转出;

三、被告朱天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管理费5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

四、驳回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城市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13元,被告朱天中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