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109K。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学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江国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三里镇营业所存款200.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