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牟洪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刘文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牟洪镜与刘文熙责令退赔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牟洪镜责令退赔112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及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与限制消费令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发军 审判员 何华林 审判员 阎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