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市隆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4-3。
法定代表人张学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士喜,系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百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苏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清,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忠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隆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百万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志艳、姜鸿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士喜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清、杨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运费114592.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承运蛋白渣、染菌液、转化废水,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从铁西区东药老厂区向细河东药新厂区运输废水,在此期间,双方合作情况良好,被告均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但后期被告开始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拖欠运费,至2019年6月,被告累计拖欠运费114592.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尽到依约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的义务。本案中托运的货物为危险品,包括医疗废水、染菌液等,如不送到指定收货点进行特殊处置,可能产生危害环境危害他人的后果。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七款作出约定,原告必须在提供收货人签字并盖章的运单原件的情况下,才满足支付运费的条件,否则被告将不予结算,视为没有送达。原告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提供运单原件,其往返的时间也不符合一般常理,从起点运到被告指定的厂区,单程为22公里。正常车辆单程至少需要花费40分钟,但原告往返时间加上卸货的时间,同时考虑运输车辆限速线路段的情况,往返时间多半为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明显不符合一般常识。故被告认为原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没有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同时被告保留另案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运甲方蛋白渣、染菌液、转化废水的货物运输业务。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合同生效后,承运方按照托运方的通知,到托运方指定地点接收货物,确认无误后按照托运方指定地点运送货物。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出库手续。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有收货人签字并盖章(特殊情况除外)的运单(整车)原件或零散运输时的相应证件(复印件、传真件上加盖公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视为没有送达,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对沈阳市隆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操作处罚》,内容为:因沈阳市沈阳市隆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经存在多次违规行为,且存在不诚信的违约操作行为。我司决定不再与你公司进行合作。因你司的违约操作对我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要求你司赔偿49000元。我司与你司未结运费款共计114592.4元,已对账且无异议。带你司上交全额发票,我司入财务账后,在你司上交赔偿款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运费,经双方同意后,需签字并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违规操作处罚结算单、处罚通知单和交款单、车牌照、称重计量单、化工产品出门证,被告提交的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只签订过一份合同即案涉合同,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还签订过其他合同,被告也未证明处罚单属于哪份合同的结算及签订时间,因此原告主张处罚单即是对案涉合同的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已经对于合同予以结算,现被告主张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而拒绝给付运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49000元罚款已经交付,但其所提交的处罚通知单并非被告出具且其数额与49000元不符,因此原告主张该罚款已经交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扣除49000元后的运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百万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隆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费65592.4元(114592.4元-4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被告沈阳百万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