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强华,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王灏,系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子山,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强华与被告王子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白强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白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强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会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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