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佩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洵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投金融大厦1幢601室、701室。
负责人:江陈兵。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佩荣因与被申请人赵洵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30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张佩荣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张崇建与方爱利于2020年7月2日签订的《借车协议》以及《借车预收费用明细确认清单》,和张崇建于2020年7月20日签字确认的《借车结算清单》各一份,并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依法不予认定。综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张佩荣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杭铵
审判员黄培良
审判员杨席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