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肖晓敏。

被执行人:彭爱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彭爱如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爱如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632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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