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海,乌鲁木齐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风亮、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朱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 判 员 刘 俊 英
审 判 员 张 露 露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岳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