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一号长保大厦主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淑君,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站南路80号院5号楼宝林轩酒店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林发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因原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自身原因需对本案另行处理,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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