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盈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岔鞍路33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91430551G。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胜,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波因与被上诉人广盈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上诉人陈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