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山西省黎城县人。飞龙租赁经营者。
被告:张某,住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2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