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活烽,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晓雁,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梁杰华,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劳冬莹,系广东谢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钟健松,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之一,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方俊强,系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于2020年1月2日相约共同租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房,提供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桦、许某俊、杨某俊吸食毒品。同月3日,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和钟健松相约共同租用开平大道******房,提供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桦、许某俊、杨某俊、周某琪、张某莹和关某琳吸食毒品。同月4日,民警在***房抓获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和吸毒人员张某桦、许某俊、周某琪、张某莹和关某琳,在现场缴获2618房卡1张、空瓶子5个、预付款凭证1张、金碧湾酒店房卡1张、密实袋6个、手机3台、吸管5条。经检测,吸毒人员张某桦、许某俊、周某琪、张某莹、关某琳的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结果均为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小票、结账单、住宿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预付款凭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死亡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李某安、方某捷、罗某健、黄某华、谭某莉、张某桦、许某俊、周某琪、关某琳、张某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钟健松、黄活烽、梁杰华的供述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均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活烽、梁杰华、钟健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空瓶子5个、密实袋6个、吸管5条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活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杰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钟健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空瓶子5个、密实袋6个、吸管5条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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